結婚服務法
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總統制訂公布全文二十六條
第一條:老婆洗澡時要量好水溫,抓癢擦背;不得有貪圖淫欲之行為

第二條:老婆血拚時要勇於付款,多所鼓勵;不得有不情不願之行為

第三條:老婆上菜時要讚不絕口,多吃幾碗;不得有偏食挑菜之行為

第四條:老婆睡覺時要炎夏扇風,寒冬暖被;不得有打呼搶被之行為

第五條:老婆給錢時要含淚感激,省吃儉用;不得有奢侈浪費之行為

第六條:老婆無聊時要博命演出,彩衣娛妻;不得有亳無所謂之行為

第七條:老婆訓誡時要兩手貼緊,立正站好;不得有心不在焉之行為

第八條:老婆犯錯時要引咎自責,自攬黑鍋;不得有連累老婆之行為

第九條:老婆哀傷時要椎心泣血,悲痛欲絕;不得有面露微笑之行為

第十條:老婆晚歸時要耐心等候,歡顏以對;不得有大發雷霆之行為

第十一條:老婆高興時要張燈結綵,大肆慶祝;不得有潑灑冷水之行為

第十二條:老婆失眠時要徹夜陪伴,幫忙數羊;不得有夢見周公之行為

第十三條:老婆敷臉時要提供方法,以身試法;不得有哈哈大笑之行為

第十四條:老婆唱歌時要如沐春風,讚嘆不已;不得有忍笑不禁之行為

第十五條:老婆生氣時要跪地求饒,懇求開恩;不得有不理不睬之行為

第十六條:老婆打我時要任其蹂躪,謝主隆恩;不得有還有瞪眼之行為

第十七條:老婆考試時要幫忙讀書,圈畫重點;不得有事不關己之行為

第十八條:老婆演講時要不時點頭,深表贊同;不得有順口反駁之行為

第十九條:老婆審問時要發誓賭咒,以表忠誠;不得有漫不經心之行為

第二十條:老婆開車時要溫言教導,釋其緊張;不得有增其繁擾之行為

第二十一條:老婆親親時要熱情有勁,賣力求好;不得有口齒不分之行為

第二十二條:老婆痛痛時要勤買葡萄,按時熱敷,不得有任其庝痛之行為

第二十三條:老婆臨幸時要予取予求,持之以恆;不得有力不從心之行為

第二十四條:老婆不要時要淚往肚吞,自行解決;不得有金錢買賣之行為

第二十五條:以上條文若與憲法抵觸者,中華民國憲法視同無效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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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湯小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